禁售商品清单
1. 毒品、易制毒化学品及毒品工具
- 毒品、麻醉品、制毒原料、制毒化学品、致瘾性药物,如鸦片、吗啡、海洛因、大麻等
- 帮助走私、存储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、使用毒品的工具
2. 枪支弹药及配件
各种武器、仿真武器、管制器具、弹药及爆炸物品,如防狼喷雾、弹弓、电击器等
3. 易爆物、危险品、化学品
- 点火及起爆器材,如雷管、导火索及《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》中的各类火药、炸药等
- 农业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》中规定的农药
- 石棉,包括长纤维青石棉、青石棉(蓝石棉)、阳起石石棉、铁石棉、透闪石石棉、直闪石、石棉等
- 1,2-二溴乙烷、二溴氯丙烷、艾氏剂、七氯、毒杀芬、多氯联苯、多溴联苯、地乐酚及其盐和酯;二硝酚、狄氏剂、化碳(用于清洗剂的)
- 硅砂、石英砂、其他天然砂
- 带有危险性病菌、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、植物及其产品
- 有碍人畜健康的、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、药品或其它物品
4. 药品及医疗器械
- 各种药品和烈性毒药,如砒霜、氰化钾、黄曲霉素等
- 国家已明确禁止出境的中药材及成药:麝香、蟾酥、虎骨、犀牛角、牛黄等,包括含犀牛角和虎骨成分的药品如麝香还阳膏、六神丸等
- 口罩、注射器、心电图记录仪、B 型超声波诊断仪、彩色超声波诊断仪、未列名超声波扫描装置、核磁共振成像装置、闪烁摄影装置、病员监护仪、未列名电气诊断装置、紫外线及红外线装置、牙钻机、眼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、听诊器、血压测量仪器及器具、透热疗法设备、输血设备、麻醉设备、其他医疗(外科或兽医)用仪器及器具、X 射线断层检查仪、其他牙科用 X 射线应用设备、其他医疗(外科或兽医)用 X 射线应用设备、低剂量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、未列名 X 射线的应用设备
5. 非法用途产品
无线电收发信机、通信保密机,如窃听器等
6. 货币及收藏品
- 各国货币及其有价证券
-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
- 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
- 板、片状、未锻造或粉末状铂
- 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
7. 动植物及捕杀工具
-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、植物(均含标本)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(凡列入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、海关总署于 2002 年发布的《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》中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,以及国家认定的珍贵动物、珍稀植物或其产品,均实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)
- 虎骨、犀牛角、牛黄、麝香、麻黄草(包括药用、香料用及其他用途)、发菜(包括冷、冻、干或鲜发菜)
- 特有珍稀物种,如白氏贝、企鹅贝和白蝶贝
- 木材:用油漆、着色剂等处理的原木、其他方法处理的其他原木
- 木炭:截面直径>4cm、长度>10cm 棒状木炭、非圆型截面的棒状木炭,泥炭(草炭)
- 未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(包括腐叶、腐根、树皮、树叶、树根),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
- 其他动植物及制品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》、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712 号,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3 年第 6 号(关于《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》)的相关规定:动物活体、动物产品、植物、植物产品(粮食、豆类、棉花、油类、麻类、烟草、籽仁、干果、鲜果、蔬菜、生药材、原木、饲料等)均需进行检验检疫
8. 危害国家安全及侮辱性信息
- 对中国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道德有害的印刷品、胶卷、照片、唱片、影片、录音带、录像带、激光视盘、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
- 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、印刷品、胶卷、照片、唱片、影片、录音带、录像带、激光视盘、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
9. 赌博/游戏工具
电视电子游戏机、投币式电子游戏机、投币式其他游戏用品、其他电子游戏机
10. 各类出版物
报纸、期刊、图书、音像制品、电子出版物